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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6-10-30
【法律文号】:鄂劳裁[1996]250号 【执行日期】:1996-10-30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裁[1996]250号
【字体:  
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庭规范化管理办法》、《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开庭审理程序》、《劳动争议仲裁须知》、《劳动争议仲裁庭纪律》的通知

           4、请被申诉人回答如下问题;(按补充调查提纲进行)
           5、请问申诉人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6、请问被申诉人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十一、宣读仲裁决定书
           首席仲裁员:
           1、(视案情可作当庭裁决或庭后裁决)
         (1)现在仲裁庭进行裁决: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斥人)诉(被诉人)(案由)劳动争议案,经开庭审理,现作如下裁决:(经查的内容;本庭认为的内容;裁决的内容)。今天是口头宣布裁决,本庭将在7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决内容以裁决书为准;
        (2)今天不做当庭裁决,本庭将在      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2、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有权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3、申诉人听清楚了吗?
  4、 被诉人听清楚了吗?
  5、 双方当事人庭后审阅庭审笔录,并在上面签字。记录中如有遗漏或差错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补充、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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