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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6-10-30
【法律文号】:鄂劳裁[1996]250号 【执行日期】:1996-10-30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裁[1996]250号
【字体:  
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庭规范化管理办法》、《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开庭审理程序》、《劳动争议仲裁须知》、《劳动争议仲裁庭纪律》的通知

          为了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质量和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树立劳动争议仲裁秉公执法、依法办案的良好形象,现将《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庭规范化管理办法》、《湖北省劳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开庭审理程序》、《劳动争议仲裁须知》、《劳动争议仲裁庭纪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庭规范化管理办法
          一、为了使劳动争议仲裁庭仲裁活动规范、公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改善办案条件,及时高效地处理劳动争议,制定本办法。
          二、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专门办案场所,并逐步建立规范化的仲裁庭 。
          三、仲裁庭布置应当庄严,审理区域与旁听区域应有明显界线。
          审理区域主要墙壁正中应悬挂仲裁庭庭徽;仲裁席左侧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仲裁席应设立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的座席,另设申诉人、被诉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及证人席,并有明显座位标志。
          四、仲裁庭开庭时,仲裁员应当着装整齐、统一,佩戴仲裁员胸卡。
          五、仲裁庭根据规定可以由3名仲裁员、1名书记员或者1名仲裁员、1名书记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组成仲裁庭时,应当注意三方原则,以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适当结合的形式,充分发挥兼职仲裁员的作用。
          六、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七、仲裁开庭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或者根据案情需要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八、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九、仲裁庭开庭应当按照规定的开庭审理程序进行。因案情需要可以简化有关庭审程序。
          十、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笔录由仲裁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十一、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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