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质量和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树立劳动争议仲裁秉公执法、依法办案的良好形象,现将《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庭规范化管理办法》、《湖北省劳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开庭审理程序》、《劳动争议仲裁须知》、《劳动争议仲裁庭纪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庭规范化管理办法 一、为了使劳动争议仲裁庭仲裁活动规范、公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改善办案条件,及时高效地处理劳动争议,制定本办法。 二、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专门办案场所,并逐步建立规范化的仲裁庭 。 三、仲裁庭布置应当庄严,审理区域与旁听区域应有明显界线。 审理区域主要墙壁正中应悬挂仲裁庭庭徽;仲裁席左侧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仲裁席应设立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的座席,另设申诉人、被诉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及证人席,并有明显座位标志。 四、仲裁庭开庭时,仲裁员应当着装整齐、统一,佩戴仲裁员胸卡。 五、仲裁庭根据规定可以由3名仲裁员、1名书记员或者1名仲裁员、1名书记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组成仲裁庭时,应当注意三方原则,以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适当结合的形式,充分发挥兼职仲裁员的作用。 六、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七、仲裁开庭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或者根据案情需要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八、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九、仲裁庭开庭应当按照规定的开庭审理程序进行。因案情需要可以简化有关庭审程序。 十、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笔录由仲裁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十一、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