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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8-20
【法律文号】:苏劳社险函[2002]11号 【执行日期】:2002-8-20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劳社险函[2002]11号
【字体:  
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长病假期间如何认定缴费年限的复函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长病假期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认定的请示》(苏劳社险[2002]1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前,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但职工长期病假六个月以上的时间,按规定不得计算连续工期龄,也不得视同缴费年限。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后,在长病假期间凡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得计算缴费年限;长病假期间单位和职工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计算缴费年限,并可以与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前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涉及连续工龄的计算,仍按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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