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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9-24
【法律文号】:宁劳社征[2002]10号 【执行日期】:2002-7-1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劳社征[2002]10号
【字体:  
关于外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主管局(产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2]172号文)规定,现就外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来人员系指用人单位使用的农业户口的从业人员。
  二、自2002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2%;其中,外来人员个人缴纳8%,用人单位缴纳1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2002年7月1日以前,用人单位已为外来人员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7月1日起可按上述规定比例缴费。
  用人单位必须为外来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外来人员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缴2%。
  三、外来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在缴费期间流动的,可选择下列办法处理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已就业的,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重新就业的地区;没有就业的,保留养老关系,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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