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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公安局 【颁布日期】:2002-5-31
【法律文号】:宁劳社就管[2002]9号 【执行日期】:2002-5-31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公安局
宁劳社就管[2002]9号
【字体:  
关于办理企业单位引进专业技术人员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企业单位引进专业技术人员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2001]52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单位引进专业技术人员户口迁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引进专业技术人员”,系为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因科研、生产经营需要引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高级技工和紧缺的中等专业技术人员。
  二、引进专业技术人员的户口迁移,企业单位应先与省、市职工介绍中心签订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开具《引进专业技术人员的通知书》、《引进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凭上述《通知书》和《登记表》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引进专业技术人员通知书》等办理入户手续。
  三、经市公安局同意,省、市职业介绍中心可在中心所在地派出所设立集体户口。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所在地或省、市职业介绍中心集体户中登记常住户口。
  四、挂靠在省、市职业介绍中心集体户口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应聘到新单位工作,省、市职业介绍中心应出具《专业技术人员流动证明信》,及时到派出所办理户口变动手续。如与原引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又暂未被新单位聘用的,凭签订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书》,保留其集体户口一年,一年内仍未落实单位的,凭《专业技术人员流动证明信》和原籍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由本人将户口迁回原籍。
  五、加强对办理企业单位引进专业技术人员户口迁移工作的管理。省、市职业介绍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密切配合公安部门做好集体户口的日常管理工作,原则上每半年对集体户口进行一次清理核对,杜绝空挂户口,严禁借代办代管户口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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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复学复课、就业援助和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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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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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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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职业介绍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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