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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12-18
【法律文号】:浙劳社函[2000]73号 【执行日期】:2000-12-18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劳社函[2000]73号
【字体:  
关于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监察拒不提供有关资料行为如何处置的复函

  海宁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监察,拒不提供有在资料的行为该如何处置的请示已收悉,经确定,函复如下:
          如用人单位有无理阴挠劳动监察,拒不提供有关资料行为的,一经查实,可以根据《浙江省劳动监察规定》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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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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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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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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