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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2-20
【法律文号】:浙劳社工伤[2001]36号 【执行日期】:2001-2-20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劳社工伤[2001]36号
【字体:  
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各市、县(市、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温州市及所属各县(市、区)社保局,舟山市、箫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
          根据《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浙劳险[1999]333号、浙财社[1999]97号)规定,工伤保险统筹项目支付的待遇、事故预防和安全奖励金、职业康复费用、宣传和科研费等四项费用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为切实掌握、使用好工伤保险基金,严格基金使用管理、审批制度,促进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达到工伤救治、经济补偿、工伤预防、职业康复、分散风险的目的,按照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统筹项目支付的待遇。主要是列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和工伤医疗费、护理费、定期伤残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易地安家补助费等九项费用。上述各项费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职工工伤认定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
          二、事故预防和安全奖励金。主要用于企业预防、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而必须配置的机器设备、通信、交通工具以及奖励对预防事故和安全生产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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