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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颁布日期】:2002-9-3
【法律文号】:晋劳社养[2002]274号 【执行日期】:2002-1-1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晋劳社养[2002]274号
【字体:  
关于监狱系统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省监狱管理局:
  为落实国家人事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在监狱系统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人发[1997]47号)提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尚未实行机关、事业单位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可先在监狱系统内部进行统筹,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出台统一的办法时,再作为一个大单位参加统筹”的规定,结合我省监狱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就监狱系统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监狱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在职固定工人、聘用制干部、劳动合同制职工、刑满留场就业人员和退休(职)人员,从2002年1月起以系统为单位统一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其他人员暂不纳入社会统筹。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单位负担部分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2%和退休费用总额的60%缴纳(晋人老字[1994]52号规定),个人负担部分暂按本人工资收入的3%缴纳。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按月向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从纳入省级统筹之月起,省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单位缴费暂不划转。实行个人帐户前的个人缴费额一次性转入个人帐户。在建立个人帐户的同时,核发给每个在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该手册只记入个人缴费部分。《养老保险手册》由单位填写和保管,每年第一季度送省经办机构审核。
  四、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在统筹前的固定职工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可与统筹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含社会聘干人员)从缴纳养老保险费开始计算缴费年限,单位和个人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
  实行省级管理后,仍执行现行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已建立个人帐户的人员退休(职)时,其退休(职)待遇的计发,按照国家和省现行事业单位办法计算待遇,再加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除以120(不足1元的按1元发给)。今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国家事业单位政策执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仍按省直事业单位现行统筹项目支付(晋人老字[1994]52号规定),未列入统筹项目的按原渠道支付。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由省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五、退休人员养老金须经省经办机构审核后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纳入统筹。职工正常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按特殊工种、因工致残、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等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经省经办机构审核纳入统筹。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审核手续的,省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养老金。
  六、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若该系统在年度内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时,暂由系统内调剂解决。系统内部调剂确有困难时,由省司法厅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资金予以解决。
  七、在纳入省级管理前,已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在业务移交时,不再划入省经办机构,但合同制工人、社会聘干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应移交省经办机构,并转入个人帐户。如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费的,须按省级办机构缴费标准在省经办机构进行补缴。
  八、省监狱管理局要安排足够人员负责系统内养老保险工作,并负责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经费和办公设备,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九、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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