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保障市民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推动市民个人社会事务的信息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是指全市统一的、保障市民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优待抚恤、公积金贷款申领等个人相关社会事务(以下统称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的政府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由政府发放、通过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方便市民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的集成电路卡。 第三条 (系统组成) 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包括: (一) 市级信息交换平台和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 (二) 市劳动保障、公安、民政、医疗保障、公积金管理等部门的有关信息系统和业务数据库; (三) 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 (四) 市民持有的社会保障卡。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服务办)主管全市市民服务信息系统。 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市级信息交换平台和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并对相关业务部门信息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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