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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6-10-9
【法律文号】:1986年10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执行日期】:1986-10-1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86年10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字体:  
关于对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优待的暂行办法

   (1986年10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了继承和发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积极支持部队建设,推动新时期的城镇征兵工作,根据《兵役法》的有关精神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对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实行如下暂行优待办法:
       一、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以后,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在被批准入伍的同时,事先安排到当年有招工计划的单位,一并发给“入伍通知书”与“分配工作单位通知书”。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在一九八七年六月底前补发“分配工作单位通知书”。其在服现役期间的优待,按沪府办发〔1985〕64号文件执行。退出现役后,回分配工作单位工作。
       二、义务兵超期服役一年,优待金增加百分之五;超期服役两年以上的,优待金增加百分之十(不递增)。义务兵被提为干部或改为志愿兵后,从部队下达命令的下个月起停发优待金。
       三、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因立功受奖,其优待金的提高,按沪府办发〔1985〕64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因表现不好提前退伍或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全部优待金(已经发给的不扣还)。
       四、本办法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实行。一九八五年以前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优待金,从一九八七年一月起计发。以前的不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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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对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实施失业青年培训见习补贴计划的通知
·关于中央在沪单位非上海户籍城镇职工失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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