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2001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及2002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经综合分析,制定了我省2002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现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将浙江省2002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如下: 1、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它适用于生产正常发展、经济效益有所增长的企业。 2.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为17%。它适用于经济效益有较快增长的企业。 3.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工资指导线原则上适用于全省境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乡镇企业可参照执行。各类企业应按上述工资指导线标准,合理安排在岗职工工资增长。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级各主管部门应按《浙江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的规定,依照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负责做好200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贯彻实施和管理工作,积极引导企业加强人工成本管理,依照工资指导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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