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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10-29
【法律文号】:辽劳社发[2001]95号 【执行日期】:2001-10-29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发[2001]95号
【字体:  
关于发布200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更好地指导企业工资分配,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起对城镇各类企业实行工资指导线制度。现将我省2001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经发布如下:
  (一) 2001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8%;
  (二) 2001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2%;
  (三) 2001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零或负增长,但企业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各类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合理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可按照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水平较高、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其中少数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也可适当高于上线的水平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困难、支付能力较差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
  各市要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和目标,尽快制定下发本地区试行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报省劳动厅备案。要十分重视企业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工作,尤其是试行工资指导线后,要加强对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持与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增长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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