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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10-18
【法律文号】:辽劳社函[2001]80号 【执行日期】:2001-10-18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函[2001]80号
【字体:  
关于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死亡后工亡补助金发放问题的复函

  朝阳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原北票矿务局部分按工亡处理的离退休人员支付补助金问题的请示》(朝劳发[2001]7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你们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辽劳社发][2001]69号文件规定,国有煤炭企业职工于1998年8月3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于1996年10月1日至1998年8月31日期间死亡的,其死亡待遇应按原煤炭工业部煤厅字[1997]第434号文件转发的劳部发[1996]266号的规定执行,即被鉴定为1—4级(或原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的工残人员死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工亡补助金的百分之五十计发,即按死亡时的上年省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4个月计发。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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