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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省劳动厅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府法制办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公安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教育厅 省总工会 共青团浙江省委 省妇联 【颁布日期】:2001-10-18
【法律文号】:浙劳社法监[2001]241号 【执行日期】:2001-10-18
省劳动厅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府法制办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公安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教育厅 省总工会 共青团浙江省委 省妇联
浙劳社法监[2001]241号
【字体: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局、法制办、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公安局、工商局、教育局(教委)、总工会、团委、妇联:
             现将劳动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全中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1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迅速开展一次违法使用童工情况的检查,全省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整治以来,各地对违法用工行为,特别是违法使用童工行为进行了集中查处,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按9部委通知要求,各地要立即部署各乡镇政府 开展违法使用童工的自查。各地劳动保障等9部门应同时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所辖地个体私营企业相对集中地区和易发生违法使用童工情况的行业及企业开展一次违法使用童工情况回头看,对违法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和处分;情况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拐骗童工、虐待童工、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伤害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查工作应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劳动力市场整治工作结合起来,在对企业开展检查时,要同步对所辖地的职业中介机构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非法中介行为,要按规定予以从严查处,以切实强化企业用工的源头管理。开展检查的情况,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汇总,请于10月30日前书面上报省劳动保障厅。
  二、 开展各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工作情况的自查,各地劳动保障、经贸、公安、工商、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部门和组织要对照9部委通知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开展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有关自查情况,请各市于10月30日前书面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抄送省劳动保障厅。
  三、 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省重点督查活动。在11月上旬,省将组织职合检查组,对部分市、县(市、区)开展检查、部门自查和劳动力市场整治情况进行一次重点督查。省重点督查的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工作要法语,按9部委通知要求进行。省重点督查情况和各地检查、部门自查情况汇总后,将向省政府和国家9部委作专门汇报。
  (该转发国家文件请在“国家法律法规”里查找。发文时间:200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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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禁止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表彰2004、2005年度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决定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表扬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先进单位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落实《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工作分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关于认定童工有关问题的批复
·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关于女职工退休审批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
·关于妥善处理重返童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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