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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宁波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2000-11-27
【法律文号】:甬劳培[2000]279号 【执行日期】:2000-11-27
宁波市劳动局
甬劳培[2000]279号
【字体:  
关于贯彻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意见

  各县(市)、区劳动(劳动人事)局,市级各部门,市属各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发布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劳社掊[2000]3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全面执行《规定》要求,实行持证就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规定》确定的90个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技术工种)的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行持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制度。
         (二)、各类中等职业学业毕业生全面实行职业资格鉴定,凭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求职。高等职业学院(校)毕业生从事技术工种的,也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从事技术工种的个体工商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凭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手续。
          二、认真落实就业准入制度的各项要求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各用人单位要按《规定》的要求严格把好就业准入关。在发布技术工种人员招聘广告(信息)时,对应聘人员条件必须注明职业资格要求,并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方可发布。
         (二)、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使用的“求职登记表”中应增加职业资格等级水平的栏目;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在显著位置公告国家规定的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范围;在办理职业介绍时,对国家规定实行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应要求求职者出示《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查验,凭证推荐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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