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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2-8-3
【法律文号】:浙政办发[1992]218号 【执行日期】:1992-8-3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政办发[1992]218号
【字体:  
关于企业职工休假问题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电函询问企业职工年休假问题。去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曾发出《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电发[1991]2号),规定:一、各地区、各部门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二、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休假时间要注意均衡安排,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三、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休假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制定。四、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精神自行确定。据此,我省企业职工年休假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可按上述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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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本省相关法规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转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问题的批复
·关于因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给予行政处罚依据问题的批复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规定的通知
·关于明确女职工如何享受哺乳假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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