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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1987-11-7
【法律文号】:浙劳人险(87)257号、(1987)财工515号 【执行日期】:1987-11-7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劳人险(87)257号、(1987)财工515号
【字体:  
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请丧假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财政(税)局、省直各单位:
  自执行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以来,一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要求对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亦能给予丧假,以便料理丧事。现经研究决定,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起,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经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还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 找资照发,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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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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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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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办职业介绍行为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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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嘉兴市实施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指导意见
·转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浙江省2006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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