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1995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大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1989年12月29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9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居住的公民。 第八条 提倡晚期婚,推行晚育。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为晚育…… 第二十一条 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 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需要照顾的,经手术单位证明,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三天至七天的假期,工资照发……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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