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署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一切有关女职工的企业、事业、机关和团体。所称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个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乡镇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女职工是指:女性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以及计划外聘用职工。 第四条 切实执行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的各项规定。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辞退女职工,或将其转达为待聘人员,或降低其工资。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等对女性生理机能有特殊危害的繁重体力劳动的作业或工种。 第六条 禁止安排已婚待育、妊娠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生产或使用铅、苯、镉、二氧化碳等有毒物质的作业,以及超过放射防护规定的容许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时作业。 第七条 对妊娠、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锰、铬、铍、砷、磷等及其化合物作业的,应暂时调离岗位,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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