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8-2-25
【法律文号】:浙政[1988]31号 【执行日期】:1988-2-25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政[1988]31号
【字体:  
关于颁发《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署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一切有关女职工的企业、事业、机关和团体。所称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个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乡镇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女职工是指:女性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以及计划外聘用职工。
          第四条 切实执行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的各项规定。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辞退女职工,或将其转达为待聘人员,或降低其工资。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等对女性生理机能有特殊危害的繁重体力劳动的作业或工种。
          第六条 禁止安排已婚待育、妊娠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生产或使用铅、苯、镉、二氧化碳等有毒物质的作业,以及超过放射防护规定的容许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时作业。
          第七条 对妊娠、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锰、铬、铍、砷、磷等及其化合物作业的,应暂时调离岗位,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本文共4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禁止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表彰2004、2005年度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决定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表扬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先进单位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落实《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工作分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关于认定童工有关问题的批复
·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关于女职工退休审批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
·关于妥善处理重返童工问题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