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劳动行政执法院行为,健全劳动行政执法程序,加强劳动行政执法监督,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行政执法行为,健全劳动行政执法程序,加强劳动行政执法监督,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及法定授权或依法委托行使劳动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执法证件。 第四条 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劳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各级劳动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持证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劳动部门依法行使劳动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人员,均须持有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 法律、行政法规对劳动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申请劳动行政执法证的劳动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明确的劳动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及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 (二) 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 经过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业务培训,考试或者考核合格; (四) 是劳动部门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七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 劳动行政执法依据; (二) 执法范围; (三) 法定权限; (四) 处罚种类; (五) 执法人员名册等。 第八条 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由下列机关审核颁发: (一) 自治区劳动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核发。 (二) 地(州、市)、县(市、区)劳动部门劳动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由各地劳动行政部门统一报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九条 劳动行政执法证每三年核发一次。每年第一季度由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以地、州、市为单位,对证件使用情况进行年审,并注册登记。未经注册或者年审不合格的证件无效。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执法人员所在部门暂扣行政执法证; (一) 涂改、转借证件的; (二) 越权使用证件的; (三)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四) 利用证件进行违法活动,以权谋私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劳动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原执法岗位或调出原所在劳动部门的,由所在劳动部门负责收回证件并上交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 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的,经持证人所在劳动部门核实并登报声明作废,向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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