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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4-29
【法律文号】:新劳险字[1998]71号
【执行日期】:1998-4-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新劳险字[1998]71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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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停止向人事部门移交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去年六月,我厅曾与自治区人事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接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将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基金移交给人事部门。鉴于第九届全国人大已经明确了社会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的体制,为避免重复劳动,减少基金流失,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目前各地区对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凡已向人事部门移交的可暂维持现状,尚未移交的应立即停止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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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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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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