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出的《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劳社发明电[1998]5号)精神,为了切实加强对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工作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现就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 我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仍按自治区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的通知》(新劳险字[1993]112号)文件规定办理。即:企业职工退休须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自治区直属企业、中央驻疆企业职工退休须报自治区劳动厅审批,并签发《退休证》,不再经乌鲁木齐市劳动局审批。乌鲁木齐市劳动局负责市属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 二、 要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严格审批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和退休待遇方面的规定。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退休制度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已出台政策的应立即纠正。劳动部门在退休审批工作中应主动接受社会与职工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为企业和职工服务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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