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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8-31
【法律文号】:新劳险字[1998]146号 【执行日期】:1998-9-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新劳险字[1998]146号
【字体:  
关于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后办理职工正常退休有关事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现就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后办理职工正常退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自1998年9月1日起,各行业职工退休,应到自治区劳动厅办理退休手续。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条件的职工,可从9月1日开始办理(具体由厅社会保险处承办)。
  二、 根据(劳社发明电[1998]5号)文件规定,病退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1998年底以前暂停办理。何时开始办理,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的通知执行。
  三、 1998年9月至12月底,按上述规定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人员,可视为“老人”,按原行业已退休人员执行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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