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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9-11
【法律文号】:新劳险字[1998]163号 【执行日期】:1998-9-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新劳险字[1998]163号
【字体: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金发放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新政发[1995]37号文件精神,去年六月,我厅曾与自治区人事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部门所属社保机构将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基金移交人事部门。今年四月,鉴于第九届全国人大已经明确社会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又下发了关于停止向人事部门移交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的通知。为了解决停止移交后出现的具体问题,切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凡由劳动部门已向人事部门连同养老保险基金一起移交了养老保险手续的,或只将养老保险手续转入人事部门,并已在人事部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达到退休年龄,由人事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并负责发放养老金。
  二、 原由劳动部门办理了退手续,后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人事部门,但养老保险基金仍留在劳动部门,仍由劳动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支付养老金,移交时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因移交而未办理退休手续,基金仍留在劳动部门,在人事部门从未缴过养老保险费的,可由人事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后,通知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支付养老金。
  三、 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地同人事部门取得联系,认真做好移交中的衔接工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退休手续的及时办理,确保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的接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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