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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2-11
【法律文号】:新劳字[1998]15号 【执行日期】:1998-2-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新劳字[1998]15号
【字体:  
关于建立劳动监察重大案件审议制度的通知

  为规范劳动行政部门对各类劳动违法重大案件的处理,依法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行政处罚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监察工作程序试行办法》,特制定劳动监察重大案件审议制度。
  一、 设立审议领导小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需成立劳动监察重大案件审议领导小组,人员由劳动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案件受理人及专职劳动监察员共五人组成。
  二、 重大案件的划分:
  (一) 拖欠民工工资每人在10000元以上的;
  (二)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每人在5000元以上的;
  (三) 在招(聘)用劳动者时,收取风险抵押金、保证金、集资款等累计达20000元以上的;
  (四) 欠缴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累计在10万以上的;
  (五) 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每日超过三小时,每月超过三十六小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的;
  (六) 其他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对社会影响较大,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 审议程序:
  (一) 在接到举报人电话、口述举报和控告以及在巡视监察和专项检查中所发现的重大案件,应当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和举报人据实反映情况,并向被检查单位、举报控告人询问了解有关问题,当确定属重大案件,立即登记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批;
  (二) 审批后,成立专案调查组,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
  (三) 由劳动监察机构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劳动监察重大案件审议领导小组报告;
  (四) 重大案件审议会议,由领导小组负责人负责主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业务(科、处室)人员参加,并在七日内召开会议审议、签章;
  (五) 下发处理决定书。
  四、 要求:
  (一) 劳动监察员必须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监察工作程序试行办法》的要求履行职责;
  (二) 在处理控告或举报的劳动违法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 对案件的处理要遵循公证、公开的原则;
  (四) 凡属劳动监察重大案件范围的,按劳动部[96]第5号令《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第八条 要求,在七日内立案受理;
  (五) 专案调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两人;
  (六) 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案情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十日;
  (七) 对于投诉人电话投诉的,应当如实记录或录音,对于信函举报投诉的,应当及时登记,接待投诉人当面口述投诉举报的,庆当做好笔录;
  (八) 案件结案后,应按档案情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
  (九) 用人单位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移送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十) 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处理情况除在劳动监察工作统计季报中反映外,并及时以书面材料形式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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