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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4-2
【法律文号】:新劳监字[1998]77号 【执行日期】:1998-6-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新劳监字[1998]77号
【字体:  
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

  《劳动法》实施以来,尤其是1996年我区全面建立劳动用工年审工作制度以来,我区各级劳动监察机构纠正各类企业规章制度中与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抵触的条款达2万余条/次,对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劳动法律、法规中的各项劳动标准和劳动合同条款,依法建立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保险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目前。针对我区少数新开办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片面强调劳动者义务,造成劳动纠纷增多,严重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情况,为规范新开办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7]33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6月1日起,对我区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以下简称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备案制度是劳动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工作,促进用人单位提高劳动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备案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新开办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预防劳动违法行为的发生,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 新开办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并在正式开业后半年内将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在每年度的劳动监察年审或在组织巡视监察时,要检查新开办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并督促其按时报送备案;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备案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新开办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备案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劳动规章制度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经审查,发现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监察办法》(新劳政字[1994]150号)规定的管辖范围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新开办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工作。劳动监察机构要认真制定实行备案制度的工作规划和措施,明确实施步骤,配备人员,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建立工作档案;要加强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者劳动法制教育,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制定和完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提高劳动管理水平。
  五、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把开展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工作,作为贯彻实施《劳动法》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好。坚持劳动监察执法监管与提供优质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通过采取法制宣传教育、业务指导、全过程监督等方式,有效地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劳动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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