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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11-20
【法律文号】:沪劳保技发[2001]62号 【执行日期】:2001-11-20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沪劳保技发[2001]62号
【字体:  
关于加强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区县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区县劳动局:
          为规范本市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保证其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沪劳保技(2000)20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的管理工作的办法。
          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组织牵头举办的竞赛活动,实行事报制度。各主办单位组织开展竞赛活动,须提出申请报告并附组织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二、各竞赛组织单位应选择技术复杂、通用性广、从业人员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职业(工种)开展竞赛活动。优先选择国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举办竞赛。
         三、举办竞赛原则上须采用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题库的试题进行竞赛,若需结合行业的特殊要求,可由主办单位编制相应题库,由市鉴定中心按照不超过总试题量的30%统一组卷。竞赛裁判原则上由市鉴定中心统一确定。
          四、市鉴定中心无举办竞赛的职业(工种)题库时,由主办单位按照要求编制竞赛题目,并经市鉴定中心审核后,方可进行竞赛。其竞赛裁判由举办单位和市鉴定中心共同协商确定。
          五、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组织的竞赛的第一各选手经市鉴定中心按有关资格条件审定后,可颁发高一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竞赛应在国家认定批准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内进行,有特殊情况的,由主办单位上报市鉴定中心,经审核后方可进行。
          七、参加竞赛的应知、应会成绩合格者,可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八、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在竞赛结束申领职业资格证书时应交纳国家规定的相应等级水平的鉴定费和证书费用。
          九、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要加强竞赛的组织工作,切实保证竞赛活动的质量,防止其过多过滥。
          十、本办法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矛盾时,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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