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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1-19
【法律文号】:新政发[1995]3号 【执行日期】:1995-1-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发[1995]3号
【字体:  
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劳动合同制度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用人制度。这一制度自1986年实行以来,已逐步为企业和广大劳动者所接受。目前,全区已有39.58万人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为了深化改革,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自治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和第一百零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现就我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各地、各部门依照执行。
  一、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对象和范围
  (一) 自治区区域内现有和今后新成立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等及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现有干部、固定工、临时工、轮换工、季节工、农民工、雇工等及今后新招、聘、雇的人员(以下统称劳动者);
  (二) 自治区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现有及今后新招收的工勤人员。
  二、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时间和步骤
  (一) 现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1995年1月1日起用两年多时间分三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第一步在经济效益较好的用人单位实施;第二步在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用人单位实施;第三步在其他所有用人单位实施。按照上述步骤,各地、各部门必须在1995年底以前要有40%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行劳动合同制度;1996年底要有90%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行劳动合同制度;1997年6月底前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改革基础较好的地、州、市、县和行业部门,可实行区域性和全行业整体推进。其中,被列为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和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地区、县(市)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及自治区钢铁公司、化工局、医药总公司、新纺集团、建筑总公司、物资局和乌鲁木齐铁路局、新疆邮电管理局、电力工业局、烟草公司、乌鲁木齐石油化工总厂所属的全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1995年年底以前,都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二)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从成立之日起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新招、聘、雇的劳动者从录用之日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三)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现有的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时间和步骤,原则上和自治区的总体部署同步进行,具体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行确定;今后新招收的工勤人员从录用之日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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