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劳部发[1994]497号“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公司的劳动工资计划实行指导性管理。在国家和自治区宏观指导和调控下,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主制订年度用人计划和工资计划,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公司招收新职工由劳动部门审核《招工简章》,并由劳动部门批准的劳务市场组织招收;公司发放职工工资统一使用由自治区劳动厅和中国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制发的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二、 公司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和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低于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报劳动部门备案。 三、 国有企业改建或以国有企业为主新设立的公司,第一年的工资总额根据上年工资总额或参照行业工资水平,由劳动部门核定。以后每年由公司根据“两低于”原则确定,并抄报劳动部门,每年年终应将执行结果报劳动部门备案。 四、 根据劳部发[1994]497号文第五条 规定,集体合同在签订后,应当在七月内由公司一方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当地劳动部门。劳动部门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五、 公司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可先申请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在规定时效内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六、 自治区有关股份制企业劳动工资管理的规定予以废止,统一按本通知执行。 (转发的文件请在网上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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