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7-1
【法律文号】:川劳社医[2001]13号 【执行日期】:2001-7-1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医[2001]13号
【字体:  
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性质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工作程序,正确认定职工伤亡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员。
  第三条   职工伤亡性质的认定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保险行政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   职工伤亡性质认定的管辖原则上按属地管理确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由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辖,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由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辖。其它企业职工伤亡性质认定的管辖由企业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   职工伤亡性质认定以国家《劳动保险条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职工伤亡性质认定申请。
  职工或其亲属也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职工伤亡性质认定申请。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职工或其亲属逾期提出的职工伤亡性质认定申请一般应予受理。对事故发生时间超过180天,职工伤亡情况难以查实、伤亡性质难以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伤亡性质认定申请后,应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职工伤亡性质认定。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对异地发生的伤亡事故,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伤亡性质认定建议,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部门应予协助。
  第十条   职工伤亡性质认定应依据以下资料:
  (一)职工伤亡性质认定申请;
  (二)劳动保障部门的伤亡情况调查报告;
  (三)医疗机构初次治疗职工受伤的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证明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结论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医疗机构初次治疗职工受伤的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证明书有疑问时,可以要求受伤人员或职业病患者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查。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对职工伤亡性质作出的认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和职工本人,并告知认定的依据、理由、复议权、诉讼权及期限,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第十三条   职工伤亡性质认定的相关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各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意见,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执行渝劳社办发〔2006〕121号文件相关问题的复函
 本省相关法规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有关计算问题的复函
·关于工伤康复项目的复函
·转发《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医学诊断费用支付渠道的复函
·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工伤人员退休后能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改按工伤保险政策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