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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11-20
【法律文号】:川劳社医函[2001]51号 【执行日期】:2001-11-20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医函[2001]51号
【字体:  
关于退休人员能否参加职业病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后能否参加职业病鉴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泸市劳社医[2001]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80)劳总险字36号文件规定的精神,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含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手续的人员,退休前曾经从事过有毒有害工作,退休后未继续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由劳动鉴定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查实认定),现诊断为职业病要求劳动能力鉴定的,可以由原工作单位申报管辖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二、上述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评定的因工伤残等级,不享受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中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4级)的退休人员,按退休时的养老金计算办法从鉴定的下月起调整相应的待遇。待遇调整所需费用按以下情况分别解决:
  (一)在当地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前退休的,其费用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在当地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后退休的,所在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其费用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在当地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后退休,所在企业按照当地规定应该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费用由原企业支付。其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因工负伤(含职业病)已经劳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月领取养老金或定期伤残抚恤金的退休人员,不再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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