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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0-10-12
【法律文号】:川劳社失[2000]2号 【执行日期】:2000-10-12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川劳社失[2000]2号
【字体: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在今年第四季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包括有专职人员的社会团体、有事业编制人员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机关参加失业保险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纳入《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执法大检查的通知》(川劳社监[2000]5号)安排的检查一并进行,不再单独开展。各地要按照(川劳社监[2000]5号)文件规定的检查时间、方法、步骤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掌握本地区事业单位的检查时间、方法、步骤,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掌握本地区事业单位的数量、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来源、是否已参保和欠费等情况,促其按规定依法办理参保手续,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编制收支预算的指导,切实将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列入支出预算;并且在对机关、社会团体和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在核拨经费时,要考虑这些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需要。
  三、各地要认真研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反映。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包括有专职人员的社会团体、有事业编制人员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机关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情况(如单位的数量、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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