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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3-3-9
【法律文号】:新劳就险字[1993]74号 【执行日期】:1993-3-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新劳就险字[1993]74号
【字体:  
关于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1]33号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3]1号文件,实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现就我区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增强企业对职工吸引办和凝聚力,更好地保障退休职工生活,间接地把即期消费转化为长远消费的重要政策措施。因此,凡完成生产经营任务,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都应积极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企业负责制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备案。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提取数额,由企业从自有资金中提取,但全年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年工资总额的15%。
  三、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按职工贡献、劳动态度、工龄划分档次记入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填写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缴款书,并通过企业开户银行划拨基金,转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同时编制分档投保名册(一式二份),送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社会保险机构对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应选择最佳利率存储,所得本息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五、企业职工调动工作单位或企业关、停、并、转时,社会保险机构可根据职工意愿为其办理企业补充养老基金(含利息),转移、保留或支付手续,并在《手册》上注明。
  六、职工达到离、退休年龄,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后,社会保险机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本人《手册》上累计记载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本息,按月或一次性发给本人。职工离退休前死亡,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七、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社会保险机构及企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积极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工作,逐步扩大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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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2006)
·关于发布我区2004年统筹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帐利率的通知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保证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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