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财政厅 |
【颁布日期】:1993-3-22 |
| 【法律文号】:新劳险字[1993]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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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199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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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财政厅
新劳险字[1993]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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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是国家对职工死亡后的物质帮助,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职工的关怀。但丧葬费仍执行的是1951年国家《劳动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标准。由于近几年来,实际情况变化较大,原规定标准已不适应当前情况。为此,经研究,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重新调整如下: 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数额为120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数额为10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部分归死者亲属。其开支在“营业外支出”列支。 本通知自1993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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