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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3-3-24
【法律文号】:新劳险字[1993]112号 【执行日期】:1993-3-2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新劳险字[1993]112号
【字体:  
转发劳动部《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的通知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退休政策规定,加强对企业职工退休工作的管理,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保证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劳动部劳险字[1993]3号《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退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审批职工退休手续。
  企业职工不能参照自治区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
  二、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企业职工退休须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自治区直属企业、中央驻疆企业职工退休报自治区劳动厅审批。今后各单位不得自行办理职工退休,凡未按上述规定审批程序报批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予支付其退休金和其他保险待遇。
  企业每季(职工人数少的,亦可半年)经主管部门向同级劳动部门申报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填写《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花名册》(式样附后),并带职工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复印件)。
  三、各级劳动鉴定机构要认真按照自治区劳动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新劳险字[1992]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职工劳动鉴定暂行办法》和新劳险字[1992]271号《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做好因工、因病职工的劳动鉴定,严格按政策办事,防止弄虚作假。企业职工按因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的,必须持有同级劳动鉴定机构的《劳动鉴定审批表》,否则劳动部门不予审批。
  四、对企业富余人员中接近国家规定正常退休年龄的,可以实行离岗退养,具体办法按照劳动部劳险字[1988]3号《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3]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有关劳动工资保险等方面的补充规定》文件规定执行。
  五、提前退休工种,应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护字[1985]6号《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规定办理。各单位在申请按提前退休工种退休时,必须持有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提前退休工种的文件规定,否则劳动部门不予审批。
  表一:(见表
  表二:(见表
  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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