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根据省劳动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劳发[1999]24号)有关规定,省级有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事业编制人员的机关、有专职人员的社会团体、省属和中央驻川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工作由省负责统一管理。经研究决定,上述单位的失业保险工作由省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所辖区、市、县)的省级有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事业编制人员的机关、有专职人员的社会团体、省属和中央驻川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属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由省就业服务管理局直接征收管理。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在省级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中单独反映,并在保证其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统筹使用。 二、其他市、地、州行政区域内的省属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由省劳动厅委托当地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征收管理。 1.参保单位按规定在当地就业服务管理局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具体缴费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市、地、州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将省属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2/3上划省就业服务管理局,1/3并入当地失业保险基金。 2.省属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由当地就业服务管理局接收、管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和再就业服务,其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在当地统筹的基金中支付。 三、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省属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切实保证国务院两个条例和省政府川府发[1999]32号文件的深入贯彻实施。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严肃对待,狠抓落实,按照川劳发[1999]24号文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尽快将省属事业单位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按照足额征收失业保险费;并按规定接收其失业人员,切实保证失业人员发放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的资金,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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