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00]10号文件有关地方税收若干问题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一字[2000]072号)转达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00]10号文件有关地方税收若干问题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2000]072号 (2000年11月14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新党发[2000]10号)精神,积极支持和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创、领办企业,实现就业,减轻社会负担,促进自治区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发展,现就有关地方税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转属遵照执行。 一、关于支持和鼓励失业人员就业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1、城镇失业人员新办的集体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安置人员达企业总人数50%以上(含50%)的,给予免征所得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两年的照顾。 2、城镇失业人员直接从事个体经营或雇佣辅助人员(不超过2人)共同经营现行营业税应税业务取得的收入,给予减半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两年的照顾;从事产品生产或货物销售及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收入,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两年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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