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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8-2
【法律文号】:新劳社函字[2000]193号 【执行日期】:2000-8-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劳社函字[2000]193号
【字体:  
关于奎屯市劳动人事局请求发布奎屯地区2000年度部分行业、部分工种(岗位)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批复

          三、在抽样调查过程中对价位表中等级和价位等位以及企业职工无技术等级的,我们分别暂按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工作年限来确定其价位和等级价位。
          四、各职位工种(岗位)的高位数一般反映了经济效益较好的工资价位水平,低价位数一般反映了经济效益差企业的工资价位水平。对奎屯地区制造业高等级价位数待明年扩大抽样调查范围的基础上再确定。
          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参考使用指导价位时必须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这次确定的各工种(岗位)工资价位是政府部门对企业和劳动力市场调查的结果,反映了一定时期企业的工资分配水平,不具有指令性,属指导性信息,仅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选择参考,不是政府部门规定的工资标准。
          2、根据“按劳分配”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参与本工资价位时,应同时考虑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状况和劳动力市场供求情况及各自的条件和可能,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各工种(岗位)工资水平。
          3、本次确定的各工种(岗位)工资价位,不是劳动力成本,也不是一成不变,整齐划一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依据具体情况协商参考。
          4、此次确定的奎屯地区2000年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只适用于奎屯地区范围(不含兵团、中央、自治区驻市单位)。
         鉴于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制度是一项全新制度,需要逐步予以完善,这一制度在奎屯市尚处于试点阶段,还存在不少问题。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我们将扩大工种(岗位)的调查范围,使这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见表   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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