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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11-24
【法律文号】:新劳社函字[2000]275号 【执行日期】:2000-11-2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劳社函字[2000]275号
【字体:  
对昌吉州《关于“法轮功”练习者被刑事拘留用人单位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昌吉州劳动局:
          你局《关于“法轮功”练习者被刑事拘留,用人单位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昌州劳发[2000]97号)收悉。经请示有关方面领导,现函复如下:
         对“法轮功”问题应慎重对待。对参加“法轮功”活动者,应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不要轻易地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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