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颁布日期】:2000-11-24 |
| 【法律文号】:新劳社函字[2000]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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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0-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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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劳社函字[2000]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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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昌吉州《关于“法轮功”练习者被刑事拘留用人单位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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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劳动局: 你局《关于“法轮功”练习者被刑事拘留,用人单位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昌州劳发[2000]97号)收悉。经请示有关方面领导,现函复如下: 对“法轮功”问题应慎重对待。对参加“法轮功”活动者,应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不要轻易地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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