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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0-2-21
【法律文号】:新政办[2000]16号 【执行日期】:2000-2-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0]16号
【字体:  
转发《关于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1个厅局《关于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
          建立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是实施“科教兴新”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有利于提高新生劳动力的素质和技术业务水平,有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自主择业,竞争上岗”新的就业机制的形成。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把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同加强新生劳动力资源管理结合起来,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就业”的就业政策,努力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新疆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战略重点西移,新疆将成为我国西部重点开发的地区,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将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必须提高劳动者素质。目前,我区城乡新生劳动力中,大量未经必要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就进入劳动力市场直接就业,不仅影响劳动者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也影响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因此,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新生劳动力进行就业前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精神,从2000年起,在全区城镇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推行职业资格证书与学业证书并重的“双证书”制度,严格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对从事技术性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持证上岗,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就业”的就业政策。为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各族劳动者素质,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建立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
        (一)从2000年起,对城镇不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准备从事农牧业和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劳动预备制培训;各地、州、市也应积极组织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在国家和自治区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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