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境外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以下简称对外劳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公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1999]12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一并执行。 1、各地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重视对外劳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办理工作,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资格审查,以促进我区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树立我区传统技艺和专长在国际上的良好信誉。 2、中英文对照并套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章”,并在照片处加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钢印的职业资格证书,是我国新疆区域内居民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的有效证件。 3、已持有职业资格证书(含)《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以及《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人员,需换取对外劳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时,必须持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身份证原件,到原发证部门开具证明,并到地、州(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加盖公章,证明其发证无误后,到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复核换证,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并在证书照片处加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钢印方可有效。 4、无职业资格证书者申请对外劳务人员职业技能鉴定,以及申请高于现技能等级对外劳务职业技能鉴定者,须持地、州(市)级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具的有关本人职业情况(包括从事职业、专业工龄等)证明、现技术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到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鉴定,鉴定合格后,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在证书照片加兰“自治区劳动社会保障厅”钢印,并发给证书。 5、持有通过上述程序办理的对外劳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与其它有关证明材料一起向其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公证。 (该转发文件请网上查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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