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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5-17
【法律文号】:新劳社险字[2000]151号 【执行日期】:2000-5-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劳社险字[2000]151号
【字体:  
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养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
          鉴于你处已隶属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为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级分行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经研究,现就你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养老保险业务从2000年4月1日起从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兵团分行划出,交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直接管理。
          二、经核定,你单位现有在职职工30人(其中:从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划出18人,从中国农业银行兵团分行划出12人),2000年养老金缴费基数54.1万元,统筹费率22.5%,其中:企业17.5%,个人5%。
          三、对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兵团分行按新劳社险字[2000]57号文件确定的统筹费率及收预算表进行调整(见附表)。
          四、请你单位做好有关养老保险业务的交接工作。
          附:调整后统筹费率及收支预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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