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兵团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规范化管理,促使其尽快实现再就业,经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同意,现就兵团《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待岗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兵团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实现再就业的,均要统一使用自治区劳动厅印制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待岗证》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 二、兵团《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待岗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的核发和管理要严格按新劳字[1998]37号和新劳就字[1998]170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兵团各师(局)所属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待岗证》、《下岗职工优惠证》由本师(局)劳动局(处)负责核发,兵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待岗证》和《下岗职工优惠证》由兵团劳动局负责核发。兵团劳动局和各师(局)劳动局(处)在核发《下岗职工待岗证》、《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时将下岗职工名单和再就业人员名单分别抄送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和师(局)所在地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 四、凡本补充通知下发前,兵团和各师(局)已核发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待岗证》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的,按本补充通知规定重新换发。 五、兵团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同等享受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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