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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人事厅 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6-30
【法律文号】:新政外(侨)发[1999]48号
【执行日期】:1999-6-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人事厅 劳动厅
新政外(侨)发[1999]48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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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企事业单位在改革、转制中对归侨、侨眷工作安排的规定
多年来,我区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归侨、侨眷发扬爱国爱乡的光荣传统,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勤奋敬业,为我区的政治稳定、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作出了积极贡献。许多企事业单位本着讲政治、讲大局的精神,认真执行党的侨务政策,并做了大量的工作。由于近几年部分企业经营困难,在改革和转制过程中,下岗和失业人员逐渐增多,归侨、侨眷的工作也面临着新的问题。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我区的《实施办法》调动海外侨胞积极性,切实解决好下岗失业归侨、侨眷职工就业及生活水平下降问题,现对归侨、侨眷职工在企事业单位改革和转制中的工作安排问题,提出如下规定:
一、企、事业单位在改革和转制中,对归侨、侨眷职工工作安排问题,应该本着“根据特点,适当照顾”和“特事特办”给予适当照顾的原则,一般情况尽可能不安排其下岗。
二、企、事业单位在改革和转制中,确实需要安排归侨、侨眷职工下岗的,应征得市县级以上侨办、人事和劳动部门同意。对未达到退休年龄尚未丧失工作能力的已下岗的归侨、侨眷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解决他们的上岗和再就业问题。
三、各级劳动职业介绍机构和人才交流机构,对持有“归侨侨眷证”的下岗归侨、侨眷职工,应免费登记求职并在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优先推荐。
四、鼓励归侨侨眷发扬自立自强精神,本着“多种途径、自谋职业”的原则,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当地有关部门根据“归侨侨眷证”在审批手续、提供经营场所、收取费用等方面予以简化手续和提供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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