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市劳动人事局: 你局《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458号和新劳就险字[1995]84号文件与新政发[1998]86号和新建建[1999]10号文件中办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劳动部颁布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第十二条 规定:“被用人单位跨省招收的农村劳动者,外出之前,须持身份证和其他必要的证明,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达用人单位后,须凭出省就业登记卡领取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的外来人员就业证;证、卡合一生效,简称流动就业证,作为流动就业的有效证件。”这是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对跨省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的统一规定,目前各省市自治区都是按此规定管理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暂行办法》(新劳就险字[1995]130号)第十三条 规定:“对流动就业人员实行流动就业证制度。流动就业证包括《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境内流动人员就业证》、《外来人员就业证》,证卡合一生效,作为流动就业的有效证件。”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发布的这个《办法》,应视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劳动行政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这个《办法》不一致的,都应按这个《办法》执行。就是说,凡是跨省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的,无论什么行业、工种、岗位招用,都必须首先坚持实行“流动就业证”制度。不如此,不仅会导致我区跨省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的混乱,而且会影响到全国跨省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的管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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