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保证职业培训与鉴定的质量,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现就自治区地方与兵团职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方与兵团各类人员可在地方或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建立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参加职业培训。 二、在职职工经培训合格或已达到一定技术等级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按照其隶属关系,地方人员参加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兵团所属人员参加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 三、地方和兵团各类职业培训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按照培训机构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地方和兵团鉴定机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颁发证书。 四、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为了保证培训和鉴定质量,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允许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班。 五、地方与兵团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相互协调,相互沟通,相互交流,相互学习,共同做好职业培训与鉴定工作。 六、其它未尽事宜由自治区劳动厅和兵团劳动局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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