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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1-10
【法律文号】:新劳险字[1999]6号 【执行日期】:1999-1-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新劳险字[1999]6号
【字体:  
关于认定职工出生时间的通知

  据有关部门反映,最近一个时期,有些职工为了提前办理退休手续,时常前往当地公安部门,要求更改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既影响了公安部门的正常工作,也给劳动部门办理正常退休工作带来了困难,干扰了养老保险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加以制止和规范。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办理企业职工正常退休手续时,原则上应以职工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在执行中如发现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时,劳动行政部门应主动与当地公安部门取得联系,根据身份证与档案记载年月的先后顺序重新认定其出生年月(认定表式样附后),并据此确定是否符合退休条件。
  二、今后凡职工要求更改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的证明,否则公安部门可不予接待。
  三、各地要加强对职工身份证和人事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年月,凡是违反以上规定更改身份证和档案出生年月的,劳动行政部门在审批退休时,一概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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