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1999]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1999)19号)精神,决定从1999年4月1日起,全区恢复办理病退和特殊工种退休的审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严格执行。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跨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绽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行业及企业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要严格控制病退人数,各地各行业年病退人数一般应控制在在职职工总数的5‰。在控制比例内,各地可根据企业的新老情况作适当调整,但调整后的总比例不能突破5‰。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坚决清退回企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1.原中央行业统筹单位职工退休直接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其他企业职工正常退休仍由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前退休,由地、州、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其他提前退休均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关于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填写的出生时间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职工因病和非因工致残退休或按国发(1994)59号、劳部发(1998)37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每提前一年(工人与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 〈一〉款规定比,女干部与104号文件第四条 〈一〉款比)要按本人养老金总额2%的比例减发其养老金。今后本人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时也不再恢复,但可与其他退休人员一样享受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待遇。 对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龄的病退人员,其待遇仍按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第五项〈一〉款规定执行。 四、集中力量,按期完成清理提前退休的工作 各地、各行业要按照新政办(1999)20号文件要求,按期完成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的清理工作。凡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纠正。对存在问题不主动进行清理的地区和行业,要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好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讲清道理,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对被清理的人员要妥善安置,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各地、各行业要将清理情况和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及处理结果写出书面报告,并填报清查和纠正1997—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务必于4月20日前报自治区劳动厅(社保处和行业统筹办各一份)。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退职的危害性,切实加强对退休审比工作的领导,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要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公布退退职审批结果。各行业及企业对职工退休、退职的报告要严格审核,切实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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