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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7-4-1
【法律文号】:新政办函[1997]53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97-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函[1997]53号(已失效)
【字体:  
关于同意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划归人事厅管理的复函

           财政厅:你厅《关于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划转问题的意见的报告》(新财社字[1997]12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管理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本息从1997年1月1日起,由劳动厅划归人事厅管理(管理费可以不划),并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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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关于军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军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关于同意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划归人事厅管理的复函
·印发《自治区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地区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等几个配套办法的通知
·关于解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改工作干警户、粮等有关问题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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