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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财政厅 【颁布日期】:1997-10-27
【法律文号】:新劳字[1997]70号 【执行日期】:1997-7-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财政厅
新劳字[1997]70号
【字体:  
关于1997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7]226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166次主席办公会同意,现就1997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 1997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 为1996年12月31日前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已离退休的人员,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
  二、 上述企业离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发养老金:
  1. 1984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退休当时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增发15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增发20元。满30年以上的增发25元。
  2. 1985年1月1日以后至1992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退休当时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增发1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增发15元,满30年以上的增发20元。
  3. 1993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退休当时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增发5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增发10元,满30年以上的增发15元。
  4.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人员以及享受离休待遇的人员,(含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字[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人员),在按同期同工龄退休人员增发养老金的基础上另增5元,同时具备上述两项条件的,可重复享受其待遇。
  5. 工伤残退人员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可按10年计算。
  6. 退职人员可按同期同工龄退休人员标准的80%增发退职生活费。
  三、 1997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时间为1997年7月1日。
  四、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各地要严格控制企业养老保险费比例,不得以调整基本养老金等为由提高或变相提高企业缴费比例。
  五、 调整基本养老金关系到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及时落实到位,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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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2006)
·关于发布我区2004年统筹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帐利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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