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7]226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166次主席办公会同意,现就1997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 1997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 为1996年12月31日前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已离退休的人员,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 二、 上述企业离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发养老金: 1. 1984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退休当时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增发15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增发20元。满30年以上的增发25元。 2. 1985年1月1日以后至1992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退休当时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增发1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增发15元,满30年以上的增发20元。 3. 1993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退休当时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增发5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增发10元,满30年以上的增发15元。 4.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人员以及享受离休待遇的人员,(含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字[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人员),在按同期同工龄退休人员增发养老金的基础上另增5元,同时具备上述两项条件的,可重复享受其待遇。 5. 工伤残退人员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可按10年计算。 6. 退职人员可按同期同工龄退休人员标准的80%增发退职生活费。 三、 1997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时间为1997年7月1日。 四、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各地要严格控制企业养老保险费比例,不得以调整基本养老金等为由提高或变相提高企业缴费比例。 五、 调整基本养老金关系到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及时落实到位,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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